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由标准化主管单位组织宣贯和实施,团体标准由社会团体组织推广和应用。

对于强制性标准或重要推荐性标准,应当在标准起草过程中同步编写宣贯教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