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标准化主管单位应当根据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情况,组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有关单位等对标准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复审结论为需要修订的标准,按照相关程序进行修订。
复审结论为废止的标准,属于国家标准的,由标准化主管单位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废止建议;属于行业标准的,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政府网站公示30天,未收到异议或异议已处理的,标准化主管单位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准后,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告废止。
复审结论为继续有效的标准,属于国家标准的,由标准化主管单位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属于行业标准的,自动有效。
团体标准由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复审,确定标准修订、废止或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