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章 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 第四条 税务机关开立、变更、撤销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应按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国家税务局系统由省级国家税务局统一向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申请… 第五条 同一税务机关只能开立1个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税务机关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时应当向开户银行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第六条 税务机关因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应于5个工作日内持有关证明向开户银行提出变更的书面申请。 第七条 税务机关因故撤销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应当在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撤销之前进行资金清算,并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书面申请撤销。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