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章 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 第七条 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七条 第二章 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 第七条 税务机关因故撤销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应当在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撤销之前进行资金清算,并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书面申请撤销。 第六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