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章 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 第四条 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2005年) 第四条 第二章 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 第四条 税务机关开立、变更、撤销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应按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国家税务局系统由省级国家税务局统一向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地方税务局向同级地方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章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