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暂行办法(试行)(2001年) 第四章 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暂行办法(试行)(200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认证考试 第十八条 申请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的税务人员,应当参加认证考试。 第十九条 认证考试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命题,由省级税务机关统一组织、统一制卷、统一考试时间、统一阅卷。 第二十条 认证考试内容包括税收法律法规、税收业务以及与税收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一条 认证考试分为执法资格考试,执法能级三级考试、执法能级二级考试、执法能级一级考试。 第二十二条 执法资格考试应当严肃考试纪律,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三条 省级税务机关可以组织多种形式的认证培训。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