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暂行办法(试行)(2001年) 第四章 认证考试 第二十三条 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暂行办法(试行)(2001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认证考试 第二十三条 省级税务机关可以组织多种形式的认证培训。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