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暂行办法(试行)(2001年) 第四章 认证考试 第二十二条 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暂行办法(试行)(2001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认证考试 第二十二条 执法资格考试应当严肃考试纪律,做好保密工作。 对违反考试规定者应当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对违反考试规定的应考人员,应当取消其考试资格。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