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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暂行办法(试行)(200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证书的格式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五条 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税务机关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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