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暂行办法(试行)(2001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暂行办法(试行)(2001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