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暂行办法(试行)(2001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暂行办法(试行)(2001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税务机关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第二十五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