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暂行办法(试行)(2001年) 第四章 认证考试 第十八条 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暂行办法(试行)(2001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认证考试 第十八条 申请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的税务人员,应当参加认证考试。 已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或者律师资格的,可以申请免予参加执法资格认证考试。 第四章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