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暂行办法(试行)(2001年) 第三章 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暂行办法(试行)(200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执法能级认证 第十一条 执法能级分为三级: 第十二条 税务人员申请执法能级一级认证,必须已取得执法能级二级、工作学习年限满15年;申请执法能级二级认证,必须已取得执法能级三级、工作学习年限满12年;申请执法能级三级… 第十三条 执法能级认证采取执法能级考核与考试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执法能级认证考核由税务人员所在税务机关组织进行。考核应全面衡量申请人的政治条件、业务素质、工作实绩及专业资历。考核合格者,才可参加认证考试。 第十五条 通过认证考核、认证考试的申请人,由省级税务机关授予其执法能级,并颁发证书。 第十六条 税务人员因税收执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受警告、记过处分的,其执法能级为执法能级一级或执法能级二级的,应下调一级;其执法能级为执法能级三级的,应取消执法能级。 第十七条 评定为相应能级的人员数与申请人数应当保持适当比例。具体比例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