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暂行办法(试行)(2001年) 第三章 执法能级认证 第十三条 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暂行办法(试行)(2001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执法能级认证 第十三条 执法能级认证采取执法能级考核与考试结合的方式进行。 能级认证考核占百分之四十,能级认证考试占百分之六十。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