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暂行办法(试行)(200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执法能级认证考核由税务人员所在税务机关组织进行。考核应全面衡量申请人的政治条件、业务素质、工作实绩及专业资历。考核合格者,才可参加认证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