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暂行办法(试行)(2001年) 第三章 执法能级认证 第十五条 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暂行办法(试行)(2001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执法能级认证 第十五条 通过认证考核、认证考试的申请人,由省级税务机关授予其执法能级,并颁发证书。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