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暂行办法(试行)(2001年) 第二章 执法资格认证 第十条 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暂行办法(试行)(2001年) 第十条 第二章 执法资格认证 第十条 税务人员因税收执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受记大过、降级、撤职行政处分的,应当取消其执法资格。 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依照本办法或总局有关规定被取消的,一年后可以重新参加执法资格认证。但行政处分一年后未解除的,解除后才能重新参加执法资格认证。 第九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