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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暂行办法(试行)(200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执法资格认证

第八条 执法资格认证采取执法资格考试的方式。 第九条 执法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级税务机关颁发执法资格证书。 第十条 税务人员因税收执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受记大过、降级、撤职行政处分的,应当取消其执法资格。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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