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暂行办法(试行)(2001年) 第二章 执法资格认证 第九条 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暂行办法(试行)(2001年) 第九条 第二章 执法资格认证 第九条 执法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级税务机关颁发执法资格证书。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