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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暂行办法(试行)(2001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税务人员执法水平,保证税收执法队伍基本素质,调动执法人员工作积极性,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人员从事税收执法活动,必须依照本办法取得执法资格。未取得执法资格的税务人员,不得从事税收执法活动。 第三条 税务人员依照本办法取得相应执法能级。 第四条 税务人员取得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连续五年不在税收执法岗位工作的,其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需要重新认证。 第五条 省级税务机关统一部署本辖区税务人员的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 第六条 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的具体工作由人事、法制、教育部门办理。 第七条 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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