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暂行办法(试行)(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暂行办法(试行)(2001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的具体工作由人事、法制、教育部门办理。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