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暂行办法(试行)(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暂行办法(试行)(2001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省级税务机关统一部署本辖区税务人员的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 执法资格认证每年举行一次,执法能级认证每二年举行一次。省级税务机关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具体时限。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