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暂行办法(试行)(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暂行办法(试行)(2001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税务人员从事税收执法活动,必须依照本办法取得执法资格。未取得执法资格的税务人员,不得从事税收执法活动。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