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院所社会公益研究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规范科研院所社会公益研究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科研院所社会公益研究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为中央财政拨款。其年度预算总额,根据开展社会公益研究的合理需要和财力可能,由科技部商财政部确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符合国家科技政策,遵守国家财务制度,坚持诚实申请、公证受理、科学评估、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建立项目与经费管理相互监督制约的机制,并充…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
第七条
项目的申报
第八条
项目的审批
第九条
项目经费的拨付
第十条
由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由项目承担单位行使使用权。
第十一条
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属国家所有。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总结、验收。国家将汇总研究成果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为社会共享。特殊研究成果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及其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对项目及其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科技部、财政部要加强专项资金项目技术评估、资金预算评估工作的管理,严格审核评估机构资质条件,制订评估考核指标,保证评估过程的公平、公正,提高评估工作质量。
第十五条
在项目申报、审批过程中,一切接触申报材料的单位和个人负有对申报项目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科研院所社会公益研究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略)
2.
科研院所社会公益研究专项资金项目任务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