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科研院所社会公益研究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十一条 科研院所社会公益研究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属国家所有。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总结、验收。国家将汇总研究成果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为社会共享。特殊研究成果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