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院所社会公益研究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对项目及其资金的监督检查

科技部、财政部对项目的科研进展、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行为,科技部将收回部分或全部资金,并根据情况采取取消申报单位以后年度的专项资金申报资格等措施。

项目因故中止,科技部将根据具体情况收回部分或全部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