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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2019年) 第一节

第三章 调查

第一节 举报和受理

第十一条 科研诚信案件举报可通过下列途径进行: 第十二条 科研诚信案件的举报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第十三条 下列举报,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核。初核应由2名工作人员进行。 第十五条 下列科研诚信案件线索,符合受理条件的,有关单位应主动受理,主管部门应加强督查。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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