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2019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核。初核应由2名工作人员进行。

初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其中,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由本单位调查;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可转送相关责任单位或告知举报人向相关责任单位举报。

举报受理情况应在完成初核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实名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情况。举报人可以对不予受理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异议不成立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