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2019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下列科研诚信案件线索,符合受理条件的,有关单位应主动受理,主管部门应加强督查。

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移送的线索;

在日常科研管理活动中或科技计划、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

媒体披露的科研失信行为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