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2019年) 第三章 调查 第一节 举报和受理 第十三条 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2019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调查 第一节 举报和受理 第十三条 下列举报,不予受理: 举报内容不属于科研失信行为的; 没有明确的证据和可查线索的; 对同一对象重复举报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已经做出生效处理决定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