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2019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下列举报,不予受理:

举报内容不属于科研失信行为的;

没有明确的证据和可查线索的;

对同一对象重复举报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已经做出生效处理决定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