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2019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科研诚信案件的举报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有明确的违规事实;

有客观、明确的证据材料或查证线索。

鼓励实名举报,不得恶意举报、诬陷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