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2019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科研诚信案件举报可通过下列途径进行:

向被举报人所在单位举报;

向被举报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举报;

向科研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计划等的管理部门(单位)、监督主管部门举报;

向发表论文的期刊编辑部或出版机构举报;

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