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2019年) 第三章 调查 第一节 举报和受理 第十一条 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2019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调查 第一节 举报和受理 第十一条 科研诚信案件举报可通过下列途径进行: 向被举报人所在单位举报; 向被举报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举报; 向科研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计划等的管理部门(单位)、监督主管部门举报; 向发表论文的期刊编辑部或出版机构举报; 其他方式。 第一节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