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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2022年) 第一节

第三章 调查

第一节 举报和受理

第十一条 举报科研失信行为可通过下列途径进行: 第十二条 举报科研失信行为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第十三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并通知实名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情况。符合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且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予以受理;不属于本单位… 第十五条 下列科研失信行为线索,符合受理条件的,有关单位应主动受理,主管部门应加强督查。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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