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2022年) 第三章 调查 第一节 举报和受理 第十四条 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2022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调查 第一节 举报和受理 第十四条 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并通知实名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情况。符合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且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予以受理;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可转送相关责任单位或告知举报人向相关责任单位举报。 举报人可以对不予受理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异议不成立的,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