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2022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举报科研失信行为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举报内容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范围;

有明确的违规事实;

有客观、明确的证据材料或可查证线索。

鼓励实名举报,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