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2022年) 第三章 调查 第一节 举报和受理 第十二条 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2022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调查 第一节 举报和受理 第十二条 举报科研失信行为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举报内容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范围; 有明确的违规事实; 有客观、明确的证据材料或可查证线索。 鼓励实名举报,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