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2022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包括:
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伪造、篡改实验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
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
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等违反论文、奖励、专利等署名规范的行为;
重复发表,引用与论文内容无关的文献,要求作者非必要地引用特定文献等违反学术出版规范的行为;
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本规则所称抄袭剽窃、伪造、篡改、重复发表等行为按照学术出版规范及相关行业标准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