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2022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有关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对科研失信行为不得迁就包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