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2022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举报科研失信行为可通过下列途径进行:

向被举报人所在单位举报;

向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举报;

向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计划等的管理部门(单位)举报;

向发表论文的期刊或出版单位举报;

其他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