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2022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不予受理:

举报内容不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范围;

没有明确的证据和可查证线索的;

对同一对象重复举报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已经作出生效处理决定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