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2022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下列科研失信行为线索,符合受理条件的,有关单位应主动受理,主管部门应加强督查。

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移送的线索;

在日常科研管理活动中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

媒体、期刊或出版单位等披露的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