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四章 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与中标 第三十五条 开标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有关单位代表和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六条 开标时,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开启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技术目标… 第三十七条 开标过程应记录在案,招标人和投标人的代表在开标记录上签字或盖章。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无效: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地方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或答辩,但投标人在进行澄清、说明或答辩时,不得超过投标文件的范围;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文件中规定的综合评标标准对投标人进行综合性评价比较;没有标底的,应参考标底。 第四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结果,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四十四条 评标报告为定标提供重要依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根据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应在开标之日后10天内完成定标工作,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5天。 第四十八条 定标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据此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招标纪律,不得扩散属于审查、澄清、答辩、评价比较投标人的有关情节、资料等情况,不得泄露投标人的技术秘密。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