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2006年)
  3. 第四章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延续、变更与注销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第二十八条 已登记的社会力量设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收到变更申请后,应当对变更事项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社会力量设奖由于下列原因终止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交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和有关印章: 第三十一条 社会力量设奖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第三十二条 社会力量设奖延续、变更、注销的情况,由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