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章 延续、变更与注销 第三十一条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延续、变更与注销 第三十一条 社会力量设奖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社会力量设奖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