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章 延续、变更与注销 第二十九条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延续、变更与注销 第二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收到变更申请后,应当对变更事项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变更事项属于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至第四项规定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后应当重新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