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章 延续、变更与注销 第二十八条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延续、变更与注销 第二十八条 已登记的社会力量设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更改奖励名称; 更换设奖者; 更换承办机构或者变更承办机构法人登记事项; 变更办公场所; 修改奖励办法或章程。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