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已登记的社会力量设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更改奖励名称;

更换设奖者;

更换承办机构或者变更承办机构法人登记事项;

变更办公场所;

修改奖励办法或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