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1997年) 第八章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1997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社会力量举办不设立独立机构的培训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八条 境外的组织、个人在中国境内办学和合作办学由国务院另行制定办法,不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施行前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成立或者登记注册的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可以继续保留。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办理办学许可证的,应当补办办学许可证;其中不完全具…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自有关社会力量举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行政法规施行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