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1997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1997年) 第五十八条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境外的组织、个人在中国境内办学和合作办学由国务院另行制定办法,不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