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2025年) 第六章 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2025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加强对有关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接入使用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能源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 第二十九条 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各类经营企业不得限制符合政府规划和安全运行要求的设施接入和使用,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前置条件或提出不合理要求。因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的接入、使用发… 第三十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工作,建立健全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工作机制,健全违反公平开放事项的投诉、举报、受理及处置程序,协调解决油气…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加强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危及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安全的活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加强全国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与运营数据信息管理和利用。经营企业、行业协会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 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信息报送等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加强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汇集类信息保密管理。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做好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与运营所涉各类经营主体的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