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各类经营企业不得限制符合政府规划和安全运行要求的设施接入和使用,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前置条件或提出不合理要求。因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的接入、使用发生的争议,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跨境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石油天然气干线管道设施、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地下储气库接入和使用发生争议的,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其余设施接入、使用发生争议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协调,必要时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予以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