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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学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监管

第十五条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对督学工作进行管理,主要包括: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本级督学进行登记管理,动态掌握督学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督学与被督导对象的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实施教育督导的,督学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督学应主动公开联系方式和督导事项等,方便社会了解督导工作情况,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受理对督学不当行为的举报,经查实后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对督学违法违规等受到处分的,及时向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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